一、煤矿安全管控重点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二、具体安全保障措施
1. 胶带机(含转载皮带)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胶带机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坚持交接班制度,禁止带故障运行。
(2)接班后,认真对胶带机头(尾)50m范围内进行检查,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包括顶帮支护安好情况,皮带跑偏情况,托棍转动情况等检查。
(3)在确认完好后,开机信号,接到机尾许可信号,并在前部设备正常运行后,方能准备开机,严禁随意开机。
(4)开机时操作者严禁站在减速机及电机上。
(5)运行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接触胶带运转部位。
(6)胶带司机严格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更不能任意叫人代替。
(7)禁止人员蹬爬皮带或运送物料。
2.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接班时和放炮后,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持敲帮问顶制度,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2)打眼时钻头必须落在实体工作面上。
(3)处理拒爆、残暴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4)装药时,工作面严禁做与装药无关的工作与其平行作业。
(5)装药前,切断电源,并撤出机具。
(6)放炮员制作引药时,应在支护良好、避开电器设备、电缆和导体的地方。
(7)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制度。即放炮前,装药前,放炮后均必须检查瓦斯浓度。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设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班长警戒设好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专职瓦检员,专职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0%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放炮,如瓦斯浓度高于1.0%时,严禁放炮。
(8)放炮前,必须撤出工作面的所有人员,并设置警戒,放炮员在确认警戒已经设置好并且警戒区内无人后,方可放炮。直巷警戒距离大于120m,弯道警戒距离大于100m。
(9)爆破工作只能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瓦检工作只能由专职瓦检员担任。
(10)不使用过期、变质炸药,不用或用剩的爆破材料,下班后及时交回爆破材料库。
(11)放炮后应至少通风30min,待炮烟散尽,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对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生产。
(12)必须坚持先检查后工作原则,先恢复通风,再检查顶板、支护、瓦斯、钻具等,严禁空顶、微风、瓦斯超限作业。
(13)风水管与钻具连结牢固,严禁打结,严禁无水打干眼。
(14)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1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要求。
(1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7)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8)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9)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裸露爆破。
(20)炮掘工作面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整装分放,如顶板不好和开口处须放小炮时可分装分放,+一次装药必须一次全部起爆。
(21)装药放炮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护,有问题先处理后作业.
(22)放炮前,必须切断施工地点掘进动力电源,将所有人员必须撤至警戒线(应设置在距放炮点10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后,指定专人在所有通道设好警戒,放炮期间严禁任何人通过,放炮结束后,班组长撤回警戒人员,否则警戒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3)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洒水降尘。
3. 运输管理规定
1)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措施
(1)胶轮车司机必须有专业培训的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使用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前必须坚持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喇叭,提醒其他人员,严禁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就启动车辆。
(5)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音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6)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瓦检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7)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档缓慢行驶。
(8)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物体。
(9)胶轮车驾驶应目视前方,手握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露出车身外。
(10)停车时,要确保停车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0mm以往,确保行人通道畅通。
(11)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12)在运输时,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
(13)在装卸材料或其他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2)大型设备运输管理措施
(1)运输大型设备时要专人指挥,统一协调。
(2)运输大型设备时,首先要检查运输路线的道路,确保运输顺畅,不符合规定,严禁运输。
(3)装车后,要用钢丝绳刹紧。
(4)运输大型设备时要对运输道路进行清理,防止碰坏电缆或其他设备,道路不够宽、不够高时严禁强过。
3)设备吊装安全措施
(1)作业前先观察顶板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2)使用倒链装卸车时,首先要检查倒链的完好情况,将倒链固定在顶板完好、支护牢靠的地点,并设专人观察,随时注意倒链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严禁强拉硬扯或超载使用。若大型设备暂时停留在半空中,要把小链栓在大链上,并穿上限位销,防止倒链滑链伤人。
(3)起吊时,首先要保护好易受损部位,防止碰坏设备。直接用倒链起吊时,人员要躲开倒链和被起吊设备可能窜出的方向。
(4)起吊设备前必须发出信号,人员离开设备,起吊物下方或下部严禁站人。将吊绳逐渐张紧,使设备微离基面100mm左右,进行试吊,检查物件应平衡。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吊运,将物体放回原处后进行处理。
(5)被吊物体的活动部分必须可靠固定,试吊可靠后正式起吊。
(6)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平衡被起吊的人重物,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7)所有起吊钢丝绳必须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装卸锚索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锚索在装车时必须采用叉车进行装锚索和转运,严禁用其他形式矿车运输。
(2)装卸车时,必须将叉车固定牢靠,不得前后移动,叉车必须停在顶帮支护完好地点。
(3)卸锚索前,必须认真检查捆扎锚索所用的铁丝是否扎紧,所用铁丝有无生锈迹象,确认无安全威胁后方可从叉车侧边逐根将锚索卸下叉车。
(4)锚索装车及卸车解索前,在距操作地点四周至少15m处应设明显的警戒标识及警戒网,严禁悬钩卸锚索,卸锚索严禁在架线下作业。
(5)装卸锚索时,至少3人配合操作,并指定安全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操作,严禁单人独自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应站在叉车边框两侧操作,严禁站在车辆运行方向操作。
(6)锚索卸车必须自上而下逐根卸车、逐根解索。锚索解索时必须顺着弹力方向缓慢取直,严禁操作人员站在锚索弹力方向上。锚索解索后应码放到巷道内指定位置,严禁存放未解索锚索。
(7)装卸锚索时,必须在安全、宽阔、照明良好的地点操作,装卸锚索期间严禁非操作人员在此范围内逗留或作业,并执行以下要求:
a必须使锚索平放,严禁将锚索立起卸锚索。
b锚索装车及卸车解索时,操作侧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作业空间,并保证后路畅通,安全距离不小于1m。
c锚索装车应逐根盘放,并捆扎牢固,严禁一次盘放多根锚索。锚索装车高度距叉车上平面不得低于200mm。装车完毕后,叉车上口及两端必须采取可靠的紧固及封闭措施。
d卸锚索时,必须在锚索两头都控制稳定后,另一人才可以用手钳剪断捆扎锚索所用的铁丝。
4.文明施工措施
文明施工管理是全面体现一个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体现一个企业的总体精神面貌,也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治本途径之一。针对本工程的现场情况,我公司将严格按业主划定的施工区域,合理的进行现场布置,配合业主共同做好现场的总体布局,保证现场文明施工。